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992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權人 許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鈺媗邱玉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鈺媗即邱玉珮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 劉嘉華 對債務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況代位權之行使,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照);聲請人聲明請求第三債務人即邱鈺媗即邱玉珮逕向自己為給付,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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