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告 邱千枝 兼訴訟代理人 陳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二分之一,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邱千枝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顏慶章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嵩峩,業據張嵩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陳孟秀 前於民國88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並以被告陳錦榮為連帶保證人,惟陳孟秀未依約還款,經原告聲請對陳孟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後,尚餘本金3,616,431元及其遲延利息迄未受清償。嗣被告陳錦榮為圖逃避上開債務,竟於101年10月25日將其所有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及同段654-82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即被告邱千枝,並於同年12月13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陳錦榮因而無其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是被告陳錦榮上開無償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嗣於102年4月3日申調系爭土地之異動索引謄本時,始發覺上情,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伊均無意見,當初係因伊擔任訴外人陳孟秀之連帶保證人才會欠款,伊有向陳孟秀反應過,至陳孟秀處理情形如何,伊不知悉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債務人於債務成立後,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積極的減少其責任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使債權人之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債權人即得依前開規定行使撤銷權,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以保全債權之實現。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謄本、被告陳錦榮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至14頁),並經本院調閱被告陳錦榮、邱千枝最近2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26至36頁)及本院90年度執字第4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準此,系爭土地既原為被告陳錦榮所有,而為被告陳錦榮一切債務之總擔保,且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復已積極減少被告陳錦榮之責任財產,被告陳錦榮之財產總額因而不足清償上開債務,致使原告之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聲請命被告邱千枝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錦榮所有,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聲請命被告邱千枝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莊尚洋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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