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2號
原告 陳正興
訴訟代理人 張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