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擁灃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阿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駿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8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第一至四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2,697元及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42,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