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國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105,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