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何瑞永與被上訴人 姚佳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