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7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9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8日起至民國134年6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4年6月7日②94年6月7日③91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60,000元②180,000元③100,000元,借款期限自民國①94年6月10日②94年6月10日③9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①109年6月10日②101年6月10日③95年11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4年11月25日②94年11月25日③94年12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96,43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5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09│建│1920│20000分之12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層││││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計│位│材料│台│遮│位│││├──┼─┼──────┼────┼────┼─┼─┼─┼─┼──┼─┼─┼─┼───┼───┤│001│5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0層住家│51││51│平│鋼筋│6.│3.│平│全部││││52│大橋里大橋五│康市六甲│鋼筋混凝│.1││.1│方│混凝│52│00│方││││││街137號9樓之│頂段409│土造│9││9│公│土造│││公││││││5│地號│││││尺││││尺│││├──┴─┴──────┴────┴────┴─┴─┴─┴─┴──┴─┴─┴─┴───┴───┤│花台:4.35平方公尺││含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803建號,權利範圍:40分之1;六甲頂段5804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7;六甲頂段58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