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八一五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陸地區人民 劉細珠 與相對人甲○○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八一五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並於0000年00月0日生效,且經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以(二00四)寧蕉證內字第一七七八號、第一七七九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八一五號民事判決書一件、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證明書一件、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二00四)寧蕉證內字第一七七八號、第一七七九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四)南核字第00三五三八號、第00三五四0號、第00三五四一號證明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八一五號民事判決書一件、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證明書一件、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二00四)寧蕉證內字第一七七八號、第一七七九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四)南核字第00三五三八號、第00三五四0號、第00三五四一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由於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認識時間短,缺乏了解,草率結婚,無法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規定,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以此為由訴請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支持等情,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坤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