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0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軒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軒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如下: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原淨重○.一二○三公克,驗餘凈重○.一一七七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九七號卷第四七頁參照),該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資為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附表: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白色或透明晶體(
原淨重○.一二○三公克,驗餘凈重○.一一七七公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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