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丁○○相對人子○○
號R○○O○○E○○ 沈炎生 a○X○○Y○○V○○W○○a○強U○○乙○○宇○○c○○h○○○S○○○
1號g○
之24f○○
11號e○○H○○I○○F○○G○○癸○○Z○○○
之5庚○○未○○申○黃○K○○辛○
3樓d○○酉○○寅○○亥○L○○午○○卯○○C○○甲○○○ 李承鑾 地○○戊○○T○○壬○○M○○ 陳進銘 李獻仁 戌○丑○己○○天○○辰○○b○○
4號B○○j○○○
樓 沈玉琴 J○○Q○○
4樓P○○
4樓N○○丙○○宙○○玄○○巳○○D○○A○○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5年度重上字第102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各共有人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新台幣(下同)16,800元,因已發還3,111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分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計算書:(單位:新台幣元)┌─────────┬──────────┐│一審裁判費│216,780元│├─────────┼──────────┤│一審測量費│144,430元│├─────────┼──────────┤│一審旅費│400元│├─────────┼──────────┤│一審郵費│13,689元│├─────────┼──────────┤│抗告費│45元│├─────────┼──────────┤│合計│375,344元│└─────────┴──────────┘附表:
┌────────────┬──────┬──────────┐│共有人姓名│應分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台幣)│├────────────┼──────┼──────────┤│D○○、E○○、沈炎生、│9720/106920│連帶負擔││沈玉琴、J○○、U○○、││34122元││a○、a○強、X○○、││││Y○○、V○○、W○○│││├────────────┼──────┼──────────┤│乙○○│4860/106920│17061元│├────────────┼──────┼──────────┤│c○○、h○○○、 黃賴彩 │9720/748440│連帶負擔││霞、g○、f○○、e○○││4875元│├────────────┼──────┼──────────┤│H○○、I○○、G○○、│4860/106920│連帶負擔││F○○、癸○○、Z○○○││17061元│├────────────┼──────┼──────────┤│子○○│2430/106920│8531元│├────────────┼──────┼──────────┤│O○○│2430/106920│8531元│├────────────┼──────┼──────────┤│R○○│2430/106920│8531元│├────────────┼──────┼──────────┤│Q○○│810/106920│2844元│├────────────┼──────┼──────────┤│P○○│810/106920│2844元│├────────────┼──────┼──────────┤│N○○│810/106920│2844元│├────────────┼──────┼──────────┤│丙○○│1/99│3791元│├────────────┼──────┼──────────┤│宙○○│1350/106920│4739元│├────────────┼──────┼──────────┤│玄○○│1350/106920│4739元│├────────────┼──────┼──────────┤│巳○○│1350/106920│4739元│├────────────┼──────┼──────────┤│A○○│540/106920│1896元│├────────────┼──────┼──────────┤│丁○○│707/10692│(已預付)│├────────────┼──────┼──────────┤│i○○│1/286│1312元│├────────────┼──────┼──────────┤│宇○○│9720/748440│4875元│├────────────┼──────┼──────────┤│L○○│4860/106920│17061元│├────────────┼──────┼──────────┤│寅○○│4050/106920│14218元│├────────────┼──────┼──────────┤│亥○│4/176│8531元│├────────────┼──────┼──────────┤│李承鑾│4/176│8531元│├────────────┼──────┼──────────┤│j○○○│1944/106920│6824元│├────────────┼──────┼──────────┤│陳進銘│2430/106920│8531元│├────────────┼──────┼──────────┤│T○○│2/176│4265元│├────────────┼──────┼──────────┤│壬○○│2/176│4265元│├────────────┼──────┼──────────┤│地○○│4860/106920│17061元│├────────────┼──────┼──────────┤│未○○│1960/106920│6881元│├────────────┼──────┼──────────┤│黃○│9720/748440│4875元│├────────────┼──────┼──────────┤│K○○│9720/748440│4875元│├────────────┼──────┼──────────┤│辛○│9720/748440│4875元│├────────────┼──────┼──────────┤│d○○│9720/748440│4875元│├────────────┼──────┼──────────┤│b○○│9720/748440│48575元│├────────────┼──────┼──────────┤│卯○○│9/550│6142元│├────────────┼──────┼──────────┤│B○○│810/106920│2844元│├────────────┼──────┼──────────┤│C○○│11/550│7507元│├────────────┼──────┼──────────┤│庚○○│1620/106920│5687元│├────────────┼──────┼──────────┤│丑○│2/297│2528元│├────────────┼──────┼──────────┤│己○○│2/297│2528元│├────────────┼──────┼──────────┤│辰○○│2430/106920│8531元│├────────────┼──────┼──────────┤│李獻仁│2866/106920│10061元│├────────────┼──────┼──────────┤│戌○│2/297│2528元│├────────────┼──────┼──────────┤│午○○│2/495│1517元│├────────────┼──────┼──────────┤│M○○│2430/106920│8531元│├────────────┼──────┼──────────┤│天○○│144/10692│5055元│├────────────┼──────┼──────────┤│酉○○│4050/106920│14218元│├────────────┼──────┼──────────┤│申○│1080/106920│3791元│├────────────┼──────┼──────────┤│戊○○│2360/106920│8285元│├────────────┼──────┼──────────┤│甲○○○│72/10692│2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