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8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反訴,應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價額3,35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未據上訴人於原審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