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怡安 (原名: 陳宛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怡安(原名:陳宛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一事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到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