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於其與再審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本院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55,6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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