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