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14號聲請人亞普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中山北 │96年8月9日│19,275元│CR0000000│││││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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