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禁戒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99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以99年度花簡字第237號判處拘役40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4月確定,且業經聲請人於99年6月24日發交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執行。茲據於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受刑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9條第2項後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98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24日以99年度花簡字第237號判處拘役40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4月確定,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嗣經聲請人委請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於99年6月24日起執行禁戒處分至今,現該醫院評估認:受刑人目前已無酒精戒斷相關症狀,沒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性,可以出院等語,有該醫院99年8月3日花醫精字第0990005653號函附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核,足見受刑人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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