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挺豪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挺豪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