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選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