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志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祥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3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0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及3所示之3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之刑部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曾經定應執│││││(民國)├─────┬─────┼─────┬─────┤行刑之情形││││││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3月│104年9月│本院104年│104年10月│本院104年│104年11月││││駛動力交通│,如易科罰金│13日│度交簡字第│21日│度交簡字第│30日││││工具罪│,以新臺幣││5705號││5705號││無││││1000元折算1││││││││││日│││││││││││││││││├──┼─────┼──────┼─────┼─────┼─────┼─────┼─────┼─────┤│2│重利罪│有期徒刑4月│105年8月│本院105年│105年6月│本院105年│105年9月│││││,如易科罰金│間某日│度簡字第│28日│度簡字第30│10日│││││,以新臺幣││3094號││94號││經本院以10││││1000元折算1││││││5年度簡字││││日││││││第30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3│重利罪│有期徒刑4月│104年8月│本院105年│105年6月│本院105年│105年9月│月,如易科││││,如易科罰金│間某日│度簡字第│28日│度簡字第30│10日│罰金,以1,││││,以新臺幣││3094號││94號││000元折算││││1000元折算1││││││1日確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