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莊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莊智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8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莊智仁於①100年8月22日②100年8月22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2,130,000元②7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0年8月22日②110年8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6年1月20日②106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638,639元②34,3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借據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6年5月2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7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76│1801.39│10000分之152│└──┴───┴────┴────┴──┴────┴──────┘┌──────────────────────────────────────┐│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4│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7層樓房│87│87│平│鋼筋│6.│平│全部││││永勝街106巷1│康區永二│鋼筋混凝│.2│.2│方│混凝│25│方│││││1號五樓之3│段276地│土造│5│5│公│土造││公││││││號││││尺│││尺││├──┴─┴──────┴────┴────┴─┴─┴─┴──┴─┴─┴───┤│共有部分:永二段1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