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違背安│拘役五十│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全駕駛│日│一月一日│十七年度偵│地院│彰交簡字第│十二月十│地院│彰交簡字第│一月五日│檢九十│││致交通│││字第一○一││七六二號│七日││七六二號││八年度│││危險罪│││九三號│││││││執字第│││││││││││││八七九│││││││││││││號│├─┼───┼────┼─────┼─────┼──┼─────┼────┼──┼─────┼────┼───┤│二│違背安│拘役四十│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全駕駛│日│一月六日│十七年度偵│地院│彰交簡字第│十二月十│地院│彰交簡字第│一月十二│檢九十│││致交通│││字第一○四││七六一號│七日││七六一號│日│八年度│││危險罪│││五一號│││││││執字第│││││││││││││八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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