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乘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2年5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