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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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維淵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林青瑩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郭桓甫 律師 江宜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已辯論終結,但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停止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建新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財訴 字第 11 號裁定(112.06.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重家財訴 字第 4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家調 字第 15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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