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維淵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林青瑩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郭桓甫 律師 江宜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已辯論終結,但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停止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