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告 李應龍
李應春 李祖壽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告 徐勝揚
徐傳玗 徐傳恩 徐傳智 前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兼前3人法定代理人 徐育園
侯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1,849萬元預供擔保,『得假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