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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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邱志郎
邱錦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邱應宗 、 邱庚順 、 邱春喜 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之人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據以更正、補充本件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之聲明等事項,重新提出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本院業依原告所請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函調上開各地上物之
稅籍證明、課稅明細表、稅籍紀錄表、平面圖,並向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函調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及分割繼承登記等相關資料在卷,且依職權登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依上開各地上物之門牌號碼查詢設籍之人之戶籍資料,請斟酌是否到院閱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