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告 李應龍
李應春 李祖壽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告 徐勝揚
徐傳玗 徐傳恩 徐傳智 前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兼前3人法定代理人 徐育園
侯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1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年2月2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