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準義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鄭○○、鄭△△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鄭準義及鄭○○、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記載相對人鄭○○、鄭△△之真正姓名,而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並未完全記載相對人鄭○○、鄭△△之真正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鄭準義、鄭○○、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鄭○○、鄭△△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補字第5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94.13│鄭○○、鄭△△各6分之1│└─┴───┴────┴───┴───┴──────┴─┴─────┴───────────┘┌─┬─────┬──────┬──┬──────────────────────┬────┐│編│││建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式樣├────────────┬─────────┤│││建號│------------│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建築│││││號│││材料│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及房││││││││屋層│(平方公尺)│││││││數││││├─┼─────┼──────┼──┼────────────┼─────────┼────┤│1│00000-000│新北市瑞芳區│2層│2層:80.44││全部││││爪峰段0249-0│加強│陽台:3.79││││││000地號│磚造│合計:84.23││││││------------││││││││三爪子坑路13││││││││巷171號2樓││││││├─────┼──────┴──┴────────────┴─────────┴────┤││備考│鄭○○、鄭△△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