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翔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陳立翔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21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75號判決、107年度原簡字第196號判決、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得與附表編號4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傷害││││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間某日│106年1月間某日│106年11月9日2││││至106年7月31日│時23分許││││3時許之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7年度偵字第│││19521號│第471號│561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1021號│775號│1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6日│107年6月19日│107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1021號│775號│196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3日│107年8月17日│108年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4527號(已執行完│16180號(已執行│5039號(以執行完│││畢)│完畢)│畢)│└────────┴────────┴────────┴────────┘┌────────┬──────────┐│編號│4│├────────┼──────────┤│罪名│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703號│││、107年度偵字第2567│││號、第270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9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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