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17號被告 王英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162號、90年度毒聲字第3704號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徒刑在案,顯屬一罪二判,爰聲請刑事補償。
二、但按①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②有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此觀諸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亦明。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並未經依法撤銷,聲請人亦未曾經檢察官或法院以「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為由而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有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核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