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71號聲請人即聲明人甲OO法定代理人 李軍霈 法定代理人 張詩琴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鄧吳貴英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係被繼承人鄧吳貴英之曾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三親等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鄧吳貴英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其中 李碧雲李純卿李亭綺李俊傑 、李碧蓮已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174號事件准予備查,另代被繼承人子輩 李建輝 順位繼承之孫輩李曼蓉、李軍霈、 李軍賢 已於本件聲明拋繼承,本院亦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子輩 鄧彥彬鄧筱妮 、鄧秀琴、 鄧秀玉 未聲明拋棄繼承,亦經本院於108年8月5日
108年度司繼字第1174號裁定理由說明甚詳,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三親等之法定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