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 林正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2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E00000000110000002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E00000000110000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