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樂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3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29、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理由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29、130號及108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107年10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8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及108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玻璃球吸食器1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0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函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結晶1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函送驗毛重:0.1920公克驗餘毛重:0.1918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3玻璃球吸食器1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函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4玻璃球吸食器1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函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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