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呂滿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李翠婉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10年12月9日424,026元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