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GGSUPREME後背包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鈺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GGSUPREME後背包1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5829號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GGSUPREME後背包1件所示之商標,乃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829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31頁、第33頁);且扣案之GGSUPREME後背包1件經鑑定結果:該件背包商品之商標字樣及產品序號之字體格式與原廠真品標準不符、產品資訊標籤亦與原廠真品不符、商品製工品質粗造顯與原廠真品不符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仿冒商品照片及委任狀1份(見偵卷第29頁、第141頁、第143至144頁、第35至36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GGSUPREME後背包1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