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鍾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特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0000-011000002台灣特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