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良因重傷害、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彥良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44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上述徒刑自10
2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
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048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