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柒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柒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