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九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三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八0五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之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法官林銓正
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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