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顧名軒 (即 林勝俊 之繼承人)
林廸婷 (即林勝俊之繼承人) 顧靜怡 (即林勝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顧名軒、林廸婷、顧靜怡(即林勝俊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勝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廸媛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廸媛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
人林廸媛業已喪失國籍,並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申登,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其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顧名軒、林廸婷、顧靜怡(即林勝俊之繼承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