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七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二十二時二十四分許,在國道公路北上二一八公里處,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因駕照逾期及酒後駕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四一毫克),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大隊員警當場攔檢舉發,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期限到案提出申訴,該所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六百元整,並吊扣汽車駕駛執照六個月,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該車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初報廢繳回牌照,繳清欠稅及罰款,車牌已經繳回,車子也由環保公司收毀,怎麼還有罰單?當初報廢繳回車牌,此罰款未繳清,為何准予報廢,實感疑惑不解,至今四年多,且車已經報廢才來追討,合理嗎?且駕照及車牌也被吊銷,請詳查,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情形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處分人甲○○,於上開時、地,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有駕照逾期及駕駛汽車酒精測定值超過標準之違規事實,經員警當場查獲舉發等情,非但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所不爭執,並有原舉發機關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試不合格單與裁決書等在卷可稽。受處分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本院檢視卷附之資料得知,受處分人業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其駕照即已逾期,此亦有其駕駛執照影本在卷可佐。再者,駕駛人之違規,於駕駛人「駕籍」異動時,方需結清違規之罰款,至於報廢登記則係汽車所有人「車籍」之變更,需結清「車籍」之欠稅、違規罰款並繳回車牌後方得辦理,二者顯有不同。受處分人前辦理報廢登記,僅需繳清汽車「車籍」之欠稅、違規罰款即可辦理,本件係屬駕駛人之違規,於駕駛人即受處分人辦理「駕籍」變動時,自需繳清所欠之違規罰款。是受處分人駕照逾期及駕駛汽車酒精測定值超過標準之事實明確,其以上情辯解,尚屬無據。受處分人前揭違規之情,足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六百元整,並吊扣其汽車駕駛執照六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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