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軍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鴻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訴人即被告 柯文智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元騰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
陳淑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昱倫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鴻瑤、柯文智、蔡元騰、王昱倫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鴻瑤、柯文智、蔡元騰、王昱倫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皆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咸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9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民國103年9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