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寧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3年8月5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可佐,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政寧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黃政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黃政寧因傷害致死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政寧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受刑人於103年8月5日簽署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政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2.09.25│102.01.1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彰化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004號│少連偵字第7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審││2302號│519號││├────┼────────┼────────┤││判決日期│102.10.31│103.05.22│├─┼────┼────────┼────────┤│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2302號│519號││├────┼────────┼────────┤││判決確定│102.11.19│103.06.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再字第72號│執字第3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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