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4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