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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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月2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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