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原告 彭澤清 住臺北市○○區○○○路被告高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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