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47號
原 告 翁健智
被 告 林肇治
被 告 金富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肇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