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80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林正仁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北
秩字第206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因逾期未繳納,聲請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仁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
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理辦法第5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北秩字第206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確
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本院
以108年度北秩字第206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該裁定
於民國108年6月24日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
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本院民國108年7月
7日北院 忠秩喜 108年北秩字第206號函、本院108年度北
秩字第206號裁定、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罰鍰3,000元,
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
四、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