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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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莊玉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娥 等間聲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 張連三 之實際住所
或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素娥、 張素芬 、 張憲璋 、張連三、張憲
文聲請調解,雖記載相對人張連三住於新北市○○區○○路
0段0號2樓,惟上開地址係新莊戶政事務所之事務所所在
地,顯非張連三之住所,將致本院無法通知張連三,而無法
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