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30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羅永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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