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4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二五二五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玖佰萬元准予變換為價值新台幣玖佰萬元之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52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現金新台幣9,000,000元,並以97年度存字第14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需領回該現金,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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